被执行人田维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忠琼申请执行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35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维贵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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