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白钰,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秀锋申请执行白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白钰赔偿给申请人陈秀锋损失192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钰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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