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玉华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60 000元,案件受理费1 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治忠与申请执行人张玉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底支付申请人50 000元,2016年9月底支付50 000元,2016年10月底支付50 000元,下欠部分在2016年12月底付清,申请执行人张玉华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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