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志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黄志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了田茂强申请执行黄志华、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黄志华、黄志勇偿还田茂强借款228 800元,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合计3 6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30日偿还借款50 000元,支付保全费、诉讼费合计3 670元,其余借款150 000元及利息28 8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志勇的存款48 500元予以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9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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