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天恒,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余梅申请执行杜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杜天恒偿还申请人张余梅借款20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 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杜天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余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9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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