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琼,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邹习珍,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担保人冉茂盛,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 受理肖琼申请执行邹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邹习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邹习珍给付申请执行人肖琼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3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邹习珍正在服刑,担保人冉茂盛自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为被执行人邹习珍提供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肖琼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肖琼自愿放弃1,000元,即由邹习珍偿还21,000元,该款由冉茂盛担保履行。担保人冉茂盛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7,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7,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7,000元。执行费230元,由担保人冉茂盛承担。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担保人冉茂盛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琼可凭本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冉茂盛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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