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治忠,经理。
被执行人李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佘左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拉、佘左勇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拉、佘左勇偿还申请人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117 943.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 34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拉、佘左勇外出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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