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跃,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丁凤申请执行王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跃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凤借款20,000元、受理费188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凤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丁凤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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