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军与刘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4
申请执行人刘友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刘小福,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友军申请执行刘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小福偿还给申请人刘友军借款15.8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刘小福所有×××号长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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