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小福,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友军申请执行刘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小福偿还给申请人刘友军借款15.8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刘小福所有×××号长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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