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兴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田兴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汪元付申请执行田兴德、田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兴德偿还给申请人汪元付借款400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贯1600元,由田兴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田兴梅的执行,因被执行田兴德外出下落不明,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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