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朝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任明梅申请执行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余庆县创森宏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前偿还原告任明梅借款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执行款30000元,余款7115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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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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