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文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毛运琼申请执行吴文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补偿款150 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文军主动履行了100 000元后,担保人陆天华自愿为其担保在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