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谢正举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70 000元,案件受理费2 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治忠与申请执行人谢正举达成和解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支付申请人100 000元,下欠部份在2016年12月30日付清,申请执行人谢正举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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