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龙爱情,曾用名龙子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郎小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龙爱情、郎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龙爱情、郎小平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郎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的存款7000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龙爱情、郎小平无存款;还查询了被执行人龙爱情、郎小平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龙爱情、郎小平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龙爱情、郎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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