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国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云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余庆县奔驰聘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松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云义,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邱程申请执行张国强、云义、余庆县奔驰聘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张国强、云义、余庆县奔驰聘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邱程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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