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方候与彭龙、杨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4
申请执行人钟方候,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彭龙,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杨国容,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钟方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龙、杨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龙、杨国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钟方候借款29120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案件受理费28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龙、杨国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29120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案件受理费2834元、执行费4268元。申请执行人钟方候以被执行人彭龙、杨国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方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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