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远琴,1977年5月19日,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被申请执行人鞠成美,女,1965年12月5日,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申请执行人王雪飞,女,2001年1月4日,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陈大礼、罗远琴申请执行鞠成美、王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鞠成美、王雪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大礼、罗远琴案款23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709.00元和执行费3,350.00元。执行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4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鞠成美、王雪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大礼、罗远琴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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