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骆科柳,1986年3月1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申请执行人程伦虎,男,1973年1月1日,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杨文均、骆科柳申请执行程伦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伦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案款37,0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97.50元和执行费456.00元。执行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程伦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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