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永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建兴申请执行赵永林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永林偿还申请人黄建兴借款53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 81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永林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建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赵永林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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