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熊刚,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洪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熊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德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5月25日两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熊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洪德案款20,000元、诉讼费175元,合计20175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刚系仁怀市二合小学退休教师,每月有6199元的工资收入。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李洪德同意每月为熊刚保留2000元的生活费用外,提取被执行人熊刚其余的工资收入以偿还自己的案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6月份起,每月在熊刚的收入中为其保留2000元的费用外,提取熊刚在仁怀市二合小学的其余全部收入至20350元止,用于清偿应支付给李洪德的案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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