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庆县海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3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系该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余庆县海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余庆县海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 0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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