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蔡思林,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3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许华申请执行蔡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00元。执行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思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许华以被执行人蔡思林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蔡思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03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思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华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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