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仕高与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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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仕高,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徐志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吴仕高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徐志忠偿还原告吴仕高借款2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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