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南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977XXXX。
法定代表人万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郝明能申请执行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房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郝明能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人民币58904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520元、案件执行费78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账号为×××的账户有存款54179.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易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的存款541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华 审 判 员 宋臣江 审 判 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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