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张应国,男,1974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贵州顺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应国追偿权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张应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顺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96,777.74元,并承担诉讼费6,256.00元和执行费2,852.00元。执行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应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顺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肖朝阳
二O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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