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追,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殷由琴,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4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追、殷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追、殷由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英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追的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刘追、殷由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追、殷由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刘追、殷由琴尚欠案款6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执行费8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追、殷由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英以被执行人刘追、殷由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4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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