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家双,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穆洪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家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家双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穆洪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家双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杨家双尚欠案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家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穆洪丽以被执行人杨家双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杨家双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穆洪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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