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其贵,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胡秋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其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秋生材料款56845元及案件受理费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其贵在仁怀市鲁班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本院已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程其贵的工程款但尚未到位,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程其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其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程其贵尚欠案款56845元、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762元。申请执行人胡秋生以目前被执行人程其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程其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程其贵的工程款到位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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