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远明,其余略。
被执行人桂泽,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泽支付申请人刘远明欠款257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立案费285元,但被执行人桂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泽系安龙县教师,每月工资收入435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桂泽的工资收入3000元到申请人刘远明的账户(开户银行: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上,至扣清26115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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