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地址:安龙县原新安镇马场坝1号。
法人代表人孙朝端,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方明,系该支行员工(法律事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查必琴,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大章,其余略。
被执行人王狐,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查必琴、王大章、王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查必琴、王大章、王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0元以及截止2016年4月19日止的利息12055.38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立案费650元,合计63230.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狐系安龙县德卧教育集团中心小学部教师,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狐在贵州省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卧支行账户上的工资2500元到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县支行收款账户上,即2016年5月起扣至2018年6月时止,其中,2018年6月扣划730.38元,合计63230.3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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