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熊昌纯,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
申请人汪思琴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5月27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熊昌纯拒绝接听电话,经查目前熊昌纯已退休且下落不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昌纯在晴隆县莲城镇一小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熊昌纯在晴隆县莲城镇一小的工资收入中扣取1000元,直至扣满75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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