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侯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晓川,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晴隆县鸡场镇杨柳村。
法定代表人曾石清,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86.8609万元、案件受理费6243元和执行费11086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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