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朝刚与被执行人唐培红、杨光清、刘刘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提取收入裁定书

2016-08-30 17:53
申请执行人吴朝刚, 女,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唐培红, 女,浙江州省人,现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杨光清, 男,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刘彦, 男,贵州省安顺市人,现住安顺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朝刚与被执行人唐培红、杨光清、刘刘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吴朝刚借款人民币3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元、申请执行费425元,共计3580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彦、唐培红无财产可供执行,杨光清在银行有退休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杨光清在银行的退休工资收入人民币35807元,扣划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每月扣划2000元,2017年11月扣划1807元。

二、以上款项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户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庆祥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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