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王化琴,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思梁,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艾安顺,个体户,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蒙小美,个体户, 住独山县基长镇,系被执行人艾安顺之妻。
被执行人韦龙章, 住独山县基长镇。
被执行人郭品虎,1969年9月10日生 ,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安顺、蒙小美、韦龙章、郭品虎履行偿还贷款本金170742.9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7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艾安顺在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90000元,余款在2016年7月31日前全部还清,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国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