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新雅伍福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工业园区商贸大道站前八栋。
法定代表人莫智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莫智皓(曾用名莫智灏),住广西柳州市。
被执行人黄小軒(曾用名黄小轩),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莫智皓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启明与被执行人贵州新雅伍福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智皓、黄小軒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商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莫智皓于2016年6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屠启明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莫智皓在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商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谌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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