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作荣申请执行莫亮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3
申请执行人韦作荣,贵州省平塘县人。

被执行人莫亮伍,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申请执行人韦作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亮伍履行支付赔偿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莫亮伍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韦作荣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莫亮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韦作荣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谌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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