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会兰与被执行人梁明英、邹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提取收入裁定书

2016-08-30 17:53
申请执行人李会兰, 女,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梁明英, 女,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邹刚, 男,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会兰与被执行人梁明英、邹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梁明英、邹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明英、邹刚自接到通知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李会兰借款人民币97000元及支付申请执行费135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共计9950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明英在银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邹刚在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梁明英在银行的工资收入人民币75000元,提取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每月提取300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邹刚在公司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4505元,提取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每月提取1000元,2018年6月提取505元。

三、以上款项提取后划至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收款单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庆祥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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