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玉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邓玉飞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邓玉飞名下有位于桐梓县花秋镇黔北风情一条街2-1号楼2-6-2室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邓玉飞名下位于桐梓县花秋镇黔北风情一条街2-1号楼2-6-2室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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