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 :钟为义,系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兴富,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马 莉,女1978年12月16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贵州家亿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开发区百灵制药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顺市黔中马记绿色食品厂,住所地安顺市开发区百灵制药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显成,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马军,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
申请执行人林吕宝与被执行人李兴富、马莉、贵州家亿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市黔中马记绿色食品厂、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安市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兴富、马莉、贵州家亿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市黔中马记绿色食品厂、马军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吕宝于2015年4月1日向安顺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安市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兴富、马莉、马军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李兴富持有的股金证编号:NO.XXXX108;马莉持有的股金证编号:NO.XXXX113;马军持有的股金证编号:NO.XXXX111)。之后,西秀法院、市中院已对李兴富、马莉的股权进行了处置,对马军的股权未处理,现市中院的冻结期限已超期,本院现依法应对马军的股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马军持有的股金证编号为NO.XXXX111的股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马军不得抵押、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冻结股权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盛勇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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