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三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怀艳、伍佰州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提取收入裁定书

2016-08-30 17:52
申请执行人黄三女, 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头桥。

法定代表人曾万里,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怀艳, 1969年9月12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本县。

被执行人伍佰州,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三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怀艳、伍佰州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该两案执行人相同,故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被执行人陈怀艳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三女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2、被执行人陈怀艳、伍佰州偿还申请执行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0元的义务,上述义务共计人民币69000元(利息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怀艳、伍佰州在单位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提取其部分工资收入偿还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陈怀艳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共计人民币3450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伍佰州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共计人民币34500元。

三、提取时间: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每月分别提取陈怀艳、伍佰州人民币1500.00元。该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三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费8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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