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玉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玉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华未案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华系成都铁路局遵义车务段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华在成都铁路局遵义车务段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500元,扣留至满9385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冯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