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登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5)第55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在遵义国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在遵义国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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