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怀申请执行杨怀亮 王维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2
申请人张启怀,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杨怀亮,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维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6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维芬在贵州省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维芬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鞍山信用社账号上的人民币存款22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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