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许小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美,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
被执行人陆远勤,女,汉族,1975年4月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赵 洪松
审判员 刘 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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