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相桃 彭昌会申请执行付甫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2
(2016)黔0322执648号之一

申请人付相桃,男,汉族,1942年6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申请人彭昌会,女,汉族,1944年4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被执行人付甫焱,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甫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付甫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账号上的人民币存款245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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