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明德申请执行刘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2
申请人傅明德,女,1972年1月14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住金沙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刘志红,男,1977年11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住桐梓县花秋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赵 洪松

审判员  刘 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