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志红,男,1977年11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汉族,住桐梓县花秋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赵 洪松
审判员 刘 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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