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成克定,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执行的吴镝申请执行与成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2015)桐法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5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万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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