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勇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汇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制作(2014)汇执字第904号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桐梓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汇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陈智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筑炉商住楼1层3号商业房一间。2016年3月11日,买受人丁松通过网上公开变卖以99万元的最高价竟得。扣除陈智应交税款257768.29元,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人遵义禾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1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洪松
审判员 刘 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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