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世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所地桐梓县。
被执行人王华林,1967年7月2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所地桐梓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华林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华林在工行桐梓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781.57元扣划至本院指定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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