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坤申请执行与何成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7:52
申请人张绍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何成魁,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桐梓县。

本院执行的张绍坤申请执行与何成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2015)桐法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万 余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